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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3-11-09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对社会捐赠款、物的管理,充分发挥捐赠款、物在救助、扶贫、公益等方面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以及《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会实际情况,制定如下规定。
第二条 本会捐赠款、物的管理工作,常务副会长负直接责任,分管副会长负责日常管理。

本会设财务人员会计、出纳各一人,具体负责捐赠款、物的实际操作。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两人。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。     


第二章 账目管理

社会捐款、捐物,分别建立账目。另设明细报表,按月填报,年度汇总。捐物设物资台账,并对物资的出入库存做专门登记。
本会各项慈善资金、专项资金,实行专项管理。
 捐赠款、物的管理工作,捐赠的物品应计算价值。做到每月一对帐,每年一汇总,汇总表与发票存根一起存档。要及时做好记账、算账、对账、报账工作,做到账账、账表、账实相符。做好财务相关凭证、报表的档案保管,保存期限执行财务会计相关规定。

第三章 捐赠款、物的接收
 捐赠的每一笔款、物,经清点、核对后,应及时向捐赠者出具《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》,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,赠送感谢信。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,应当做好相关记录。   

第八条 接受捐赠后,可根据实际情况,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,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,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、数量、用途、交付时间等内容。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。


第四章 捐赠款、物的保管

第九条 接收的捐款,必须按时存入银行,定期对账。

第十条 对捐赠物品,仓管员核对好捐赠物品数量,严格办理好进、出仓手续,不得丢失、损坏。


第五章 捐赠款、物的审批、发放  

第十一条 捐赠款、物的审批,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,由本会统一安排,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。

30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30万元)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等重大财务支出,由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,报分管部室、分管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审核,经党组会通过后,呈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;

3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3万元)30万元人民币以下(不含30万元)的非定向捐赠款物支出,由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,报分管部室、分管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审核,经党组会通过后执行;

3万元人民币以下(不含3万元)的非定向捐赠款物支出,由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,报分管部室、分管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执行。

定向捐赠款物支出,由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,报分管部室、分管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执行。

第十 捐赠款、物的发放,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。发放的每一笔款、物,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证。


第六章 检查监督
第十 常务副会长定期检查捐赠款、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、改进各项管理制度。
第十 负责捐赠款、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分工负责、密切配合、相互监督。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、新情况要及时请示、报告。
第十 本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要妥善保管,使用时需经常务副会长同意。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、送达,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。
第十 捐赠款、物的接收发放情况,每年进行一次审计。配合全国、全市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。年度审计结果向理事会通报,接受监督。
第十 本会的捐款、物的接收、发放情况在佛山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
第十 按照本会章程规定,捐赠款、物的接收发放情况,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专题报告,提请审议。

第十 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对佛山市红十字会资金管理工作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;

(二)索取、收受贿赂的;

(三)截留、克扣、挪用、贪污捐赠资金的。


第七章 附 则  

第二十条 本制度经佛山市红十字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,于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,2016年12月印发的《佛山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佛山市红十字会。



佛山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制度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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