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enu
欢迎浏览佛山市红十字会网站! 纪检监察举报 无障碍浏览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新闻动态 > 新闻资讯

红十字会法释义|第二十六条: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24-03-08


图片

第二十六条 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、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违背募捐方案、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,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;
(二)私分、挪用、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;
(三)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;
(四)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;
(五)未依法公开信息的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【条文释义】

❒本条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。

 一、本条规定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

图片

二、对违法行为的处理

图片

选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》

0757-82363456
微信公众号

版权所有©佛山市红十字会

地址: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49号二座一楼   电话:0757-82363456

传真:0757-82363456   粤ICP备05010806号

*建议使用1366×768或以上分辨率   IE9.0以上版本浏览器

技术支持:佛山市信息网络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