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佛山市博爱医院学校。
第二条医院学校的性质是一所由社会捐资办学的慈善公益性学校。医院学校秉承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,医院学校本着人道、博爱、奉献的红十字精神,关怀患病住院学童,提供免费教学服务,让患病学童在住院期间,在学业上、心理上得到必要的教育和辅导,帮助他们克服困难、树立信心、发展潜能,以便康复后能更好地接受教育、融入社会。
第三条医院学校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》和《佛山市博爱医院学校章程》办学。坚持“把爱心送给学生,把信心带给学生,把知识教给学生”的办学宗旨。
第四条医院学校的管理机关是佛山市红十字会;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教育局。
第五条医院学校的办公地点有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、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、佛山市妇幼保健院、佛山市中医院、南海区人民医院、南海区妇幼保健院、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高明区人民医院、高明区妇幼保健院、高明区中医院。
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医院学校的举办者是佛山市红十字会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医院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董事;
(三)有权查阅理董事会议记录和医院学校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八条医院学校开办资金:30万元;出资者:社会捐资。
第九条医院学校的业务范围:
(一)为义务教育阶段一至九年级患病住院的学生;
(二)提供免费的教育服务;
(三)服务科目有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和心理辅导;
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医院学校设董事会,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。董事会是医院学校的决策机构。
董事会由佛山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、捐赠者或者其代表、办学地点所在医院代表等组成。企业、单位捐款10万元以上,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,可聘为董事。
董事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决定医院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学校校长、副校长、主任等;
(七)罢免、增补董事;
(八)调整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调整教职员工的工资报酬;
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 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:
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,副董事长1-2名。企业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、个人捐款10万元以上,为医院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,或佛山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,可以出任董事长。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,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董事会做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 章程的修改;
(二) 医院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。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医院学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医院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(四)改选或者补选董事会组成人员;
(五)聘任、解聘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;
(六)制定办学章程,修改学校管理办法与规章;
(七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(八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;
(九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(十)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(十一)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校长、副校长、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医院学校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医院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医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医院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(七)校长、副校长、主任等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第四章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条医院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。
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医院学校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二条医院学校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:社会捐资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利息;
(四)捐赠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教师的工资。
第二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六条医院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七条医院学校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二十八条医院学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二十九条医院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三十条医院学校终止,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一条医院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,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二条医院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七章附则
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